1. 选择上市地点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为贵公司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点极其重要,因为此项决定足以直接影响贵公司的形象、增长,甚至投资者的信心。香港所具备的优厚条件,是评估上市地点的吸引力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

政治及经济稳定;

公平竞争的环境;

享有声誉并获国际公认;

具有稳健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作为后盾,形成一个有效率的市场;

完善的监管及会计框架;

具有吸引外国及机构投资者的能力;

法治及司法独立;

资金及资讯自由流动;

优良企业管治及高透明度;

此外,中国内地公司以及在中国内地拥有庞大业务的公司,也可利用香港这个中国内地「本土市场」的各种优势而得益。

2.主板和创业板的主要区别何在?

符合盈利或其他财务要求而又具规模的公司可透过主板在市场筹集资金。高增长公司可选择在创业板上市。虽然创业板以未能符合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要求的中小型公司为主要对象,但创业板和主板的地位均等,以满足不同公司的需要。

3.公司上市需要支付哪些主要费用?

除了应付予本交易所的首次上市费及上市年费外,上市的费用还包括各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的有关收费。该等人士收取的费用会因应不同情况而有极大差异,例如,上市的复杂程度及股份发售的规模等。

公司寻求在本交易所上市所需的主要费用包括:

应付予专业人士的费用

保荐人;

申报会计师;

法律顾问;

估值师;

包销商/配售代理;

印刷商;

公关公司;

其他。

4.上市程序需时多久?

(a)上市筹备工作

在向本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表之前,新申请人的各专业顾问将会紧密合作,进行包括为筹备上市而重组公司、尽职审查工作及草拟公司的上市文件。有关筹备工作所需的时间通常取决于新申请人的上市事宜的复杂程度。

(b)交易所的上市程序

完成上述筹备工作后,新申请人的保荐人将代表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表。根据本交易所的《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新申请人通常须在上市委员会预期举行会议以审批有关申请的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前,递交该申请表。但实际上,上市委员会的聆讯时间可超过25个营业日,主要视乎向交易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的完备程度而定。

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申请后,在上市委员会可能提出的其他条件的规限下,保荐人将协助新申请人完成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并展开上市前的销售活动。

5.新上市申请是否设有限额?

本交易所对处理新上市申请的数量并未设有限额。申请人按照本交易所的《主板上市规则》或《创业板上市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交上市申请表(但该文件必须属较完备版本)后,我们便会随即开始审阅上市文件。

6.可否由创业板自动转到主板上市?

并无任何机制可让一家公司从创业板自动转到主板上市。假如一家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希望申请在主板上市,本交易所将视该公司为新申请人,要求其全面遵守《主板上市规则》,包括刊发上市文件。由一个市场转到另一个市场上市纯粹是上市公司的商业决定。交易所将确保创业板发行人转到主板上市时,公司的证券交易得以顺利过渡。

7.对上市后随即出售股份是否设有限制?

主板

交易所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新上市后出售股份一事实施若干限制。基本上,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时视作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不得:

(a)由依据上市文件披露控股股东的持股量当日直至新申请人的证券在交易所买卖之日起计六个月的期间内,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或

(b)在上文所述的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出售其于发行人的权益,以致该名人士不再成为控股股东。

新申请人的控股股东须向发行人及交易所承诺,披露将其实益拥有的任何证券,由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当日至上市日期后12个月的期间内质押或抵押予认可机构的任何质押或抵押。

创业板

交易所对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在公司于创业板新上市后出售股份一事实施若干限制:

(a)由依据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当日直至上市日期起计十二个月的期间内,上市时管理层股东须把有关证券交付第叁方代为託管,并承诺不会出售其有关证券。然而,倘有关证券佔发行人已发行股本中不多于1%,则上述期间可缩短至六个月。

(b)由依据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当日直至上市日期起计六个月的期间内,高持股量股东须把有关证券交付第叁方代为託管,并承诺不会出售其有关证券。

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须向新申请人及交易所承诺,披露将其实益拥有的任何证券,由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当日至上市日期后分别12个月及6个月的期间内质押或抵押予认可机构的任何质押或抵押。

8.上市发行人对股价敏感资料有何责任?

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关乎集团又属于以下性质的所有资料通知交易所、其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其他持有人:

(a) 该等人士及公众人士用作评估集团状况所需的资料;

(b) 避免其证券形成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及

(c) 合理地预期可能对其证券的市场活动及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

如欲知悉更详细的资料,请参阅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

9.上市发行人对披露财务资料有何责任?

主板创业板

主板发行人须于各财政期间结束后公佈:年度报告(四个月内);及中期报告(叁个月内).创业板发行人须于各财政期间结束后公佈:年度报告(叁个月内);中期报告(四十五天内);及季度报告(四十五天内)。

10.如何挑选保荐人?

主板和创业板新申请人必须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筹备有关上市的事宜。保荐人担负的任务,包括代表新申请人向交易所呈交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一切有关文件),并处理交易所就有关申请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问题。

公司或认可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註册可进行第6类受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註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

11.上市委员会有何角色?

上市委员会拥有董事会就一切上市事宜的职权及职务,包括批准本交易所上市科推荐的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行使该等职权及职务仅受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审核职权所规限。

12.公司为何会被除牌?

一般而言,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水平的业务运作(主板发行人须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可证明其潜在价值),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在本交易所上市。

如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被停牌持续一段长时间而发行人并无採取适当的行动以恢復其交易,则交易所可将上市公司除牌。导致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被停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被接管或清盘;

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

业务运作水平不足;

不适合上市;

严重违反《上市规则》;

上市发行人的证券交易或会损害市场的公正及声誉;

无法即时联络上市发行人的授权代表,就其证券价格或成交量的不寻常波动作出解释;

市场内股价敏感资料发布不均或有所外洩,导致上市发行人的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波动。

13.预托证券机制

公司可选择以股份或预托证券形式在主板上市。香港预託证券为在海外发行股份或设置股东名册的司法权区的发行人另闢上市之路。

香港预託证券架构跟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要求及持续责任的规定、相关的指引以及有关的法规将同样适用于香港预託证券发行人,情况一如股份发行人。